為便于來訪群眾更好地反映訴求和建議,請群眾在來訪過程中注意以下事項:
(一)群眾來訪應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分類處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向有關機關設立或指定的信訪機構反映訴求及建議。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向有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
(二)為了方便群眾,提高工作效率,提倡群眾通過網上信訪信息系統、電話、電郵等形式提出訴求和建議。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同一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三)來訪群眾應攜帶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并配合工作人員填寫《桃城區信訪來訪登記表》,按工作人員安排,合理、有序地反映訴求及建議。來訪群眾提出的事項,應客觀真實,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四)來訪群眾提出的事項,相關部門已經受理,群眾在辦理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同一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群眾不服處理意見的,可在30日內申請復查;對復查意見不服的,還可以在30日內申請復核。對復核意見不服的,按《信訪條例》規定不再受理。
(五)群眾來訪過程中應當遵循《信訪條例》、《關于進一步規范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關于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有關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區信訪局關于規范信訪行為維護社會秩序的辦法》等規定,文明有序上訪。
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
信訪人依法信訪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打擊報復。
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依法享有下列權力:
(一)向國家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二)了解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
(三)要求國家機關提供與其信訪事項有關的咨詢;
(四)向辦理機關查詢其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五)評價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和結果;
(六)要求對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事項予以保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依法、有序信訪、逐級走訪;
(三)客觀真實提出信訪事項;
(四)遵守社會公共秩序,遵守信訪秩序;
(五)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
